3、资格申请受理后,资质申请单位填写《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书面审查表》,提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审查机构;
4、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审查机构随机指定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书面审查,书面审查结束后,按分数高低,分不同资质类别,依据计划审批数量,等额确定现场审查单位;
5、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审查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对通过书面审查的单位做现场审查;
6、通过现场审查的单位,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审查机构对其进行专家评审;
7、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审查机构依据书面审查、现场审查和专家评审意见,出具审查报告,资质管理委员会对提交的审查材料来研究讨论,确定授予资质的单位名称;
8、作出审批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并且开展对拟授予资质单位有关人员的保密培训,颁发《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是指涉密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监理和运行维护等活动,
(二)无犯罪记录且近三年内未被吊销保密资质(资格),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未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涉密集成业务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人员无婚姻关系,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人员经过保密教育培训,具备必要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注:申请单位理应当无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且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国投入资金的人在申请单位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允许超出20%;申请单位及其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不得为外国投资者,外国投入资金的人在申请单位母公司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允许超出20%。